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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浙江省“两高”项目联合评估论证工作机制(试行)》的通知

浙江省“两高”项目联合评估论证工作机制
(试行)
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(以下简称“两高”项目)有关要求,坚决遏制“两高”项目盲目发展,建立“两高”项目联合评估论证工作机制。
一、工作分工
对纳入《浙江省“两高”项目管理目录》的七大行业,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、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评估论证机制,并相应负责项目投产前评估复核工作。
其中,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(或年电力消费量1亿千瓦时)或年主要污染物(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挥发性有机物)排放总量合计达到250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;其余项目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开展。
(一)石油、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
牵头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
参与单位:省经信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能源局
召集人:省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
联系人: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孔德泉,0571-87057378
(二)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
牵头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
参与单位:省经信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能源局
召集人:省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
联系人: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孔德泉,0571-87057378
(三)非金属矿物制品业
牵头单位:省经信厅
参与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能源局
召集人:省经信厅分管领导
联系人:省经信厅投资处汤正伟,0571-87058238
(四)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
牵头单位:省经信厅
参与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能源局
召集人:省经信厅分管领导
联系人:省经信厅投资处汤正伟,0571-87058238
(五)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
牵头单位:省经信厅
参与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能源局
召集人:省经信厅分管领导
联系人:省经信厅投资处汤正伟,0571-87058238
(六)电力、热力生产和供应业
牵头单位:省能源局
参与单位: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
召集人:省能源局分管领导
联系人:省能源局电力处程良玉,0571-87053506
(七)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
牵头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
参与单位:省经信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能源局
召集人:省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
联系人:省发展改革委高技处许启金,0571-87055055
二、工作职责
省发展改革委:负责牵头开展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,负责具体评估相关项目产业政策(规划)合规性、市场供需等情况,负责牵头开展或按职责开展相关项目投产前评估复核工作。
省经信厅:负责牵头开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,负责具体评估相关项目产业政策(规划)合规性、市场供需等情况,负责牵头开展或按职责开展相关项目投产前评估复核工作,协同开展数据中心项目相关政策合规性评估。
省生态环境厅:负责评估项目生态环保政策合规性,按职责开展项目投产前评估复核工作。
省能源局:负责牵头开展电力、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,负责具体评估相关项目的产业政策(规划)合规性、市场供需等情况,负责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政策合规性和能源保障能力,负责牵头开展或按职责开展相关项目投产前评估复核工作。
三、工作流程
“两高”项目联合评估论证一般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,对于工艺技术复杂、社会影响重大的项目,由牵头单位视情召开线下会议,予以充分评估论证。经评估论证通过的项目,方可纳入拟建“两高”项目清单,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。经评估论证不通过的项目,由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建设内容后再次提请评估论证,原则上评估论证次数不超过 2 次。做好评估意见和项目审批的衔接,对联合评估内容和意见,与项目后续环评、能评等审批不一致的,以项目批复文件为准。
具体流程如下:
(一)“两高”项目判定。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时,由平台自动判定是否属于“两高”项目。若为“两高”项目,则进入项目单位自评估阶段。
(二)项目单位自评估。项目单位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拟建“两高”项目自评估材料,主要包括产业政策、市场供需、节能降碳、生态环保、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自评估情况.
(三)设区市联合评估论证。设区市牵头单位开展联合评估论证,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评估论证意见或预审意见(不含专家评审论证时间).其中,参与单位需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。对按权限由省级负责的项目,由市级牵头单位将预审意见报设区市政府同意后,通过平台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估论证。
(四)省级联合评估论证。省级牵头单位开展联合评估论证,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评估论证意见(不含专家评审论证时间)。其中,参与单位需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。
(五)投产前评估复核。重点评估复核手续合规性、政策符合性、批建一致性、节能降碳、环保指标等内容,可结合竣工验收、节能验收、环境保护验收等一并开展,按照“前后一致”的原则,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评估复核,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复核,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与联合评估论证一致。复核通过的项目,方可投入正式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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